“三步走”實現外逃
一、親屬先行“裸官”的特征之一,即是安排配偶和子女定居國外。對于預謀外逃的“裸官”而言,這種安排無疑是最安全和最可靠的。這一步并不難實現。作為在境內利益訴求和政治資源的交換,諳熟此規則的中介公司,以及負責接應的業務客戶、生意關系均是這一步的鋪路石。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貪官的情婦也扮演了外逃過程中的重要角色。例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杰案中,其將情婦安排在香港定居,將巨額贓款都轉移到情婦名下。
二、資產隨后轉移資產的手段及方式多樣,概括起來大體有如下種類:現金走私,由官員直接隨身帶出境;通過合法金融系統的現金交易、賬戶付款、海外業務、貸款和其他金融交易實現交易套現;以貿易為掩護的方式,即非法所得通過進出口貨物,虛構或偽造進出口合同、海運單據、海關報關單和其他相關文件的方式套現;通過地下錢莊系統轉移資產;借助電子貨幣、網上金融服務以及股票期權、遠期外匯匯率合同等新的金融衍生品向境外轉移資產;通過設立海外空殼公司的方式轉移資產和套現。
三、擇機外逃首先是獲得出境證件的問題。已有的樣本顯示,這些外逃官員或制作假證,或持有多個護照,有些也并未上交其私人護照。這些證照不在審批和報備之列,不僅導致單位無法對其進行監控,一人多證的現象,也給案發后追查財產、資料帶來阻礙。
至于所列出境的緣由,除了最常見的養病、休假,官員外逃還經常發生于公務考察時。兩者的特點呈現為突然消失以及滯留不歸。
監管趨嚴,需法律規范
2010年是中國反腐的又一高潮期。當年2月,國家預防腐敗局發布《2010年工作要點》——這是在該局成立3年后,監管“裸官”首次作為工作重點被提出。
2010年5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實施《關于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
隨后,2010年7月,新版《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頒發。
2012年1月4日,廣東省委發布《關于加強市、縣領導班子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其中規定,公職人員的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原則上不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敏感崗位的領導職務。
2013年,一個無法被忽視的反腐現象,是紀委的強勢發力。嚴管“裸官”干部,已被高層領導放入明確目標。
對“裸官”的規制從黨紀黨規轉入立法軌道,讓預防腐敗的議題走向法制化。不過,要想“裸官”問題獲得根本治理,仍有待在國家層面的強有力的反腐敗法律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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