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記者從廣州市住建委獲悉,《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銷售現場信息公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已正式印發實施。《通知》進一步規范了商品房銷售現場信息公示工作,并且,首次以政府規章的形式明確開發企業、中介機構應當對項目周邊影響因素進行公示。
記者了解到,本次《通知》最大亮點是推行項目周邊影響因素公示工作。項目周邊影響因素是指不局限于項目規劃區域內,影響業主利益及可能引起交易糾紛或業主投訴的因素。包括污染的土地、油氣庫站、危險品倉庫、高壓線路、無線通訊基站、規劃的路橋、隧道及其他公共設施建設等購房人不易發現的因素。
同時,《通知》提出,凡是在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銷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必須在銷售現場公示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人)的信息。委托房地產中介機構代理銷售的,應當公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備案證明》、中介服務授權委托書、中介服務機構的地址和聯系電話。
針對項目本身,必須公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不動產權屬證明;建筑區劃內車位(車庫)規劃配建信息(包括數量、位置、租售方式、租金標準和售價)、樓盤樓巴信息。
此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公示圖、建筑規劃內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設備、配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商品房項目及其配套設施開發建設時間表等信息都必須公示。
現房銷售的,應當公示《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樣本。
在銷售信息公示方面,《通知》要求公示《商品房買賣合同》樣本及其附件文本;已備案的商品房銷售方案;商品房銷售價目表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相關信息公示表;商品房銷售進度控制表;物業管理事項及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通知》還對公示內容包括尺寸、格式、擺放位置都做出了要求。銷售現場公示的相關信息有變化的,應及時更新,保持與實際情況相一致。
對于所需公示的信息,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以依法向市國土規劃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等相關機構申請公開相關政府信息。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銷售之日起至全部銷售完畢之日止。
對于《通知》的發布,市住建委表示,市民以后在購買新建商品房時,可以在銷售現場查閱有關該項目的相關信息,有利于保障市民的權益,減少因信息不對稱引起的矛盾糾紛。購房人可通過政府網站查閱,或者向相關政府機構申請公開信息以核對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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