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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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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業企業法的調整對象和概念
工業企業是社會的基本經濟組織,以其為中心所發生的上下、左右、內外各種經濟關系,復雜多樣,錯綜多變。廣義上說,它們都可屬工業企業法的調整領域。就此看,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大體是一致的,也可分為縱向經濟關系、橫向經濟關系,并在這兩類經濟關系中進一步劃分出內部經濟關系,涉外經濟關系。所以,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企業法就是小經濟法。
但是,工業企業法只是經濟法的一個部門法,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調整范圍應在嚴格意義上界定,即:
(一)規定工業企業的性質、任務、法律地位、經濟權限和經營方式。
(二)規定工業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條件及程序。
(三)調整工業企業內部重要關系,包括內部領導體制、經濟責任制、經濟核算制等。
(四)調整工業企業外部關系,現行企業法主要調整企業與政府的關系。其他外部關系多由別的經濟法律、法規調整。
(五)其他。
工業企業法是規定和調整上述各類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不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而且包括與之相配套的一系列工業企業法規。
工業企業法定義:工業企業法是指國家為了確立工業企業的法律地位,以及調整其在經濟管理過程中和經營協作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統一體)。
二、工業企業法的原則
(一)堅持企業全民所有制性質和社會主義方向的原則。
(二)保護國家財產不受侵犯的原則。
(三)所有權同經營權適當分開的原則。
(四)政企職責分開的原則。
(五)保證企業依法獨立自主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法人地位不受侵犯的原則。
(六)國家、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利益結合兼顧的原則。
(七)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八)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并舉的原則。
(九)廠長負責制、職工民主管理和黨委保證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十)經濟責任制原則。
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基本結構和主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1988年4月13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88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公布,1988年8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八章69條。
第一章 總則,規定了立法宗旨;規定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性質、地位和根本任務;規定了企業對國家對社會的基本責任;規定了國家、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依法保護的原則;規定了廠長、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的地位和職責權限。
第二章 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規定了企業設立、變更、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章 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廠長。規定了廠長的地位,廠長的產生和去職,廠長的職權,還規定了管理委員會的性質和任務。
第五章 職工和職工代表大會。規定了職工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職工代表大會的地位、職權和職責。
第六章 企業和政府的關系。規定了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門對企業的權利和責任;規定了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的職責職權;規定了地方政府對企業的責任;還規定了所有機關和單位不得侵犯企業自主權、不得攤派的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工業企業法》原則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運輸、郵電、地質勘探、建筑安裝、商業、外貿、物資、農林和水利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