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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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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勞務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問:我公司提供建筑業勞務,是按照實際收款繳納營業稅,稅務稽查部門在檢查過程中,要求我單位按照財務報表上確認的營業收入繳納營業稅,但是稅法規定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請問到底應該按照收款交稅還是按照營業收入交稅?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提供建筑業勞務,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三種可能:一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的當天,這個款項應該是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或完成后收到的。二為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即如果有書面合同約定付款日期,無論款項是否收到,均發生納稅義務,如果沒有書面合同或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也無論是否收到款項。三為收到預收款,則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貴公司采用的實際收款納稅和稅務機關核定的按照財務報表上確認的營業收入時間納稅都是不準確的。
文章摘抄于:《財稅實務精選答疑手冊》 作者:中國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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