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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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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試用”變成“白用”
首先,在求職之初,我們就要提防公司將所謂的“試用”變成“白用”。
從藝術院校畢業后,彭應聘到某設計公司做設計師,合同中規定他試用期為三個月。然而,因為工作性質特殊,彭無法按照正常的朝九晚五時段上班,往往是下午四五點開始上班,然后,熬夜至凌晨甚至熬通宵,還經常需要把設計稿帶回家中做。有時為了忙一個案子,他一個月都沒有時間休息。
試用期結束后,考慮到自己上班時間嚴重超過合同約定,彭向公司提出補回試用期的加班費。然而公司沒有照辦,彭只好請了律師,將公司告上法庭。經過法庭判決,公司最后賠償了彭三個月加班費,共計1萬余元。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的勞動合同的內容之一。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即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員工必須培養自己的維權意識,行使自己所簽訂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并在勞動合同中詳細約定有關勞動安全、報酬請求權的保護條款。
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最低工資規定》中,用人單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給處在試用期的員工確定工資水平,而應達到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此外,試用期的長短要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適應,如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同時,試用期也應包括在合同期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不同工種崗位除外)。試用期限為自開始試用之日起連續計算的自然天數。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時一樣的權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以后,應按月為勞動者繳納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除獲得勞動報酬外,還應享受與其他正式員工相同的保險福利待遇。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須能舉證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勞動者被證明真的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應在試用期最后一天勞動者下班以前通知勞動者,過了這個時間,應認為勞動者已經試用合格,轉為正式員工。
中國傾斜的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導致求職者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不對等,多數新員工在試用期忽略為自己爭取權益,讓試用期成為“白用期”。所以,我們要了解《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有關規定,提防被企業利用。
部分黑心的公司,利用試用期來騙人,這樣,他們既有了急于表現、干活賣力的員工,又不用付太多的報酬。大家一定要當心,試用期的權益也是寫進了國家法律,不容侵犯的。
文章摘抄于:《老板不會告訴你的60個秘密》 作者: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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