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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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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正之后,讓公司按合同辦事
成為公司的正式員工之后,一定要讓公司按照簽訂的勞動合同辦事。
小李在一家民營企業工作了兩年,其間沒簽訂任何勞動合同,公司也從未給他辦理任何保險。
前段時間,老板突然通知部門員工第二天不用上班了,理由是公司經營不善虧損了。大家都很氣憤,也找老板談過,認為公司無論怎樣也要提前告知一下,給個緩沖時間。但老板說這是臨時決定的。小李該如何去爭取合法利益呢?
根據我國《勞動法》,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同時規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也受《勞動法》調整。雖然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但能舉證雙方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也受《勞動法》保護。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鑒于單位未為小李繳納任何社會保險,在解除勞動關系之后60日內,小李應主張補辦社會保險,補繳社會保險費。目前,大部分城市已經啟動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
依據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公司應當支付兩個月經濟補償金,除全額支付外,還應當支付額外補償金。同時,由于該單位未依法提前30天通知小李,應當賠償一個月工資損失。小李可以依法協商,或在離職后60日內,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人在職場身不由己,很多時候,我們無法預測公司的前景,唯一能做的就是在個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勇于尋求正當的途徑進行自我保護。在藏有貓膩的合同中,會有許多陷阱,我們在維權時要特別謹慎。
文章摘抄于:《老板不會告訴你的60個秘密》 作者: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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