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國際注冊證》是國際局發給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的,詳細記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有關事項的證明文書,通常自申請之日起4個月內由國際局直接寄給申請人(代理人)。
申請人的名義必須與國內申請人或注冊人的名義完全一致并擁有以下內容之一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一份: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居住證明復印件,
3、身份證件復印件,
4、在中國無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無住所的中國僑民,應附經公證的中國國籍證明一份。
非“馬德里聯盟”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國家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2申請人根據“指定國家”的類型準備以下內容之一的原屬國基礎注冊或基礎申請文件一份:
1、《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用于:純“協定”和純“議定書締約方或共同締約方),
2、《初步審定公告》復印件(用于:純“協定”和純“議定書締約方或共同締約方),
3、商標局出具的《商標申請受理證明》(用于:純“議定書”締約方)。
3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委托書》一份。
4按照規定要求填寫中文國際商標申請書一份,同時必須在申請書上加蓋申請人公章或簽字。或者,按照要求填寫外文國際注冊申請書一份,同時必須在申請書上加蓋申請人公章或簽字。
5商標圖樣。
6要求優先權的,應提供優先權證明。
END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 如果沒有,應在我國境內有住所 如果沒有住所,申請人應有我國國籍。非“馬德里聯盟”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一定的商標注冊申請程序。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協定”成員國的,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注冊 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除純“馬德里寫協定國”的其他協定成員國家或“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的,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注冊或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最新規定)
國際注冊申請應與國家基礎注冊或基礎申請內容一致。國際注冊申請人的名義應與國內申請人或注冊人的名義完全一致 商標應與國內注冊的商標完全相同 所報的商品和服務應與國內注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者不超過國內申請或注冊的商品和服務范圍。如果國內申請或注冊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同一商標,在申請國際注冊時,可提交一份國際注冊申請,將國內所報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按類別順序填寫在該國際注冊申請書上
符合一定條件的可聲明要求優先權。申請人在申請國際注冊時,如果與國內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相隔時間未超過六個月,那么申請人在提出國際注冊申請時,可要求優先權,但應提供國內《受理通知書》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