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ODM模式:生產廠負責設計產品,為一個或多個制造商貼牌生產。
OEM模式:制造商負責設計產品,委托一個或多個生產廠加工產品。
二、ODM/OEM協議內容通用要求
1、文件標題應使用“協議”或“合同”,不允許使用“聲明”、“說明”等。英文協議應使用“Agreement”或“Contract”,不允許使用“Declaration”;
2、當文件標題使用了OEM或ODM縮寫時,文件內容不得與定義(見一)相矛盾;
3、不允許出現“致中國質量認證中心”或類似描述;
4、協議應明確本次合作的范圍,協議中描述的產品應覆蓋本次申請的產品;
5、生產廠留存的有效協議應與申請認證時上傳的協議一致;
6、所有相關方(包括認證委托人、制造商、生產廠、初始持證人等)均應對協議簽章確認;
7、協議中必須明確產品的設計方或知識產權所有方;
8、協議中必須明確安全質量的責任方;
9、協議中必須明確認證要求得到滿足的責任方;
10、協議中應明確規定協議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三、ODM派生申請協議的附加要求
1、ODM派生申請,協議應包括原持證人同意派生的認證委托人/制造商利用其認證
結果的承諾;
2、生產廠承諾其為ODM持證人/制造商生產的產品的各項條件(包括但不限于產品設計、關鍵原材料/元器件的供應商及型號規格、質量管理體系、生產過程控制、工藝流程、檢驗試驗等)與自己的產品獲證條件完全一致;
3、ODM派生申請,協議中需要體現認證產品與初始認證產品型號對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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