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購買了期房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又與他人訂立房產轉讓合同。應當認定該轉讓合同是有效的。
理由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其雖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權,但他購買了期房,享有買賣合同上的債權,期房的買賣就是轉讓的這個債權。而債權轉讓是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的權利之一,沒有理由不允許當事人轉讓自己的合同權利,因此買方再予轉讓期房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期房限轉”的地方性規定,其所規定的是當事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的期房再轉讓的,房地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登記,該規定所產生的后果是受讓方可能要承擔無法辦理過戶,無法實際取得房屋產權的風險,但并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