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為由,主張其他共有人對外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對此問題,應區別不同的情形分別處理。一是房屋出售時,所有人登記僅為賣房人一人的,雖然當時賣房人有配偶,該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或共有人還有家庭其他成員,該房產屬家庭共有財產。但基于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買受人有理由相信賣房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賣房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賣房人的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不能主張合同無效。但如有證據證明買受人存有過錯,與賣房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為數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出售時其他權利人不知道,事后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買受人有理由相信賣房人有代理權,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應確認買賣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