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評估的必要性
1)合資時可作價入股。2006年執行的新公司法第27條明確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可確指知識產權型無形資產:商標權;專利、非專利技術;著作權等。
2)吸引風險投資。風險投資公司不會讓自己的錢去打水漂,他們對項目的篩選極其慎重,對技術項目的科技含量、新穎性、成長性、成熟性、風險性等都很關注,然而他們更關注的是技術項目的市場獲利能力。一個處于初試、中試時期的項目如果沒有風險投資的注入,往往會前功盡棄。但如果拿著權威無形資產評估機構對其技術無形資產出具的評估報告去找投資機構,一定會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質押貸款。《擔保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可以出資質押貸款。產權人及銀行對知識產權的價值認同是否統一,這就需要無形資產評估機構為其評估客觀的公允價值。
4)交易的需要。在轉讓、拍賣、許可使用等情況下應對技術無形資產進行評估。
5)為侵權索賠提供價值依據。中國加入WTO后,涉及到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官司會越來越多,對知識產權損失的價值如何計算,這也需要無形資產評估機構的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