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核一些木材加工企業時還存在一些問題,結合iso9000、iso14001條款來分析一下具體主要表現在:
·少數企業主管人員尚不知有國家強制性標準;
·有的企業知道由國家強制性標準,但不能提供該標準或是外來文件登記表中也未見該標準的登入;
·有的企業提供了該標準的證據,但主管單位的負責人卻說不出關于甲醛釋放的危害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甲醛釋放限量的數據;
·某些使用人造板的企業不能提供合格供方人造板甲醛釋放量達到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證據以及供方尿醛樹脂膠的質量指標證據;
·更有甚者,宣稱產品的甲醛釋放限量已達到國家標準,但卻不能提供證據。在現場審核中,游離甲醛的大量散發的刺激性氣味,令人難以忍受,顯然是超標。
在審核過程中體會到,甲醛釋放限量達標任重道遠。最近據有關部門統計:市場上出售的人造板及其制品仍有60%以上甲醛釋放限量達不到國家強制性的規定。因此對申請生產尿醛樹脂膠,人造板及其制品質量和環境管理體系的企業,從合同開始直至審核過程中對甲醛釋放限量是否達標應作為關注的重點。
現就就企業iso9001,iso14000審核中,對甲醛釋放限量的審核提供一下建議:
·對甲醛釋放限量達標是否進行了策劃,并在質量方針的框架下制定了目標值,并提出實施控制的具體措施;
·體系文件的外來受控文件是否已含蓋了相關的國家強制性標準,并提供該標準的證據;
在審核相關條款時,應對以下條款特別關注:
·5.4.1條款
是否將甲醛釋放限量的目標值納入質量目標,并進行考核;
·5.6條款
無論是生產或使用產品的企業在管理評審方針目標時,是否對甲醛釋放限量的目標值進行了評審,并對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是否進行了分析和采取措施,尤其是在初審時應特別關注;
·6.2條款
對于質量相關的責任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是否學習了國家強制性標準,并提供有關培訓和考核的證據,必要時在現場審核中抽查核實;
·7.2條款
與顧客有關過程中是否對甲醛釋放限量向顧客明示,并依據條款的內容體現出來;
·7.4條款
無論是人造板及其制品生產企業在選擇尿醛樹脂膠合格供方,或是使用人造板及其制品的企業選擇合格供方時,必須提供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的檢測結果的證據,并作為審核時判定受審方提供的合格供方是否符合要求;
·8.2.4條款
要求受審方提供產品型式試驗中關于甲醛釋放限量達標的證據,并作為審核完畢后存檔資料。
iso9001中的問題具體會涉及到iso14001標準中的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