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原則
(1)選用配光合理的燈具。應根據照明場所的功能和空間形狀確定燈具的配光類型。
(2)選用高效燈具。在滿足眩光限制要求的條件下對于僅滿足視覺功能的照明宜采用直接型配光燈具和開敞式燈具。
(3)選用便于安裝維護、運行費用低的燈具。
(4)在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以及粉塵、潮濕、振動和腐蝕等環境的特殊場所應選用滿足該環境要求的燈具。
(5)燈具表面以及燈用附件等高溫部位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6)照明燈具應具備完整的光電參數其各項性能應分別符合現行的《燈具的一般要求與試驗》等標準的有關規定。
(7)燈具外觀應與安裝場所的環境相協調。
(8)考慮光源的特點及建筑裝修的要求。
(9)庭院燈與路燈的區別不大主要是高度材料厚度及美觀度的區別路燈的材料更厚些也更高些外觀上庭院燈更美觀些。
二室外照明場所
(1)高桿照明應采用軸對稱配光燈具燈具安裝高度應大于被照范圍半徑的1/2。
2)庭院照明燈具應有效控制其上半球光通量輸出。
三景觀照明
(1)在滿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的條件下泛光照明燈具效率不應小于60。
(2)室外安裝的景觀照明燈具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5埋地燈具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7水中使用的燈具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8。
(3)輪廓照明宜采用LED燈具或光源為單端熒光燈的燈具。
(4)內透光照明宜采用LED燈具或光源為細管徑熒光燈的燈具。
四燈具的防護等級
根據燈具的使用環境可參照IEC的規定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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