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運后轉內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深圳保稅區退運返修專家/轉廠顧問吳小姐15919724977Q2121381984
答:需要提交的資料:
(1)《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貨分批申報單、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原件及復印件(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的貨物時不需要提供)。
(4)計提銷項稅的記賬憑證復印件(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的貨物時提供)。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稅2013年第12號)公告規定,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及須改為免稅或征稅的,應在上述情形發生的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用負數申報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30號)規定,如果出口企業當期免抵退稅額(外貿企業為退稅額)不足沖減的,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出口企業如果未按上述規定申報沖減的,一經主管稅務機關發現,除按規定補繳已辦理的退(免)稅額,對出口貨物增值稅實行免稅或征稅外,還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處罰。另外,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規定,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6、生產企業未申報免抵退稅發生退關退運的,其免抵退稅處理如何操作?
答: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61號)規定,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及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在正式申報出口退(免)稅之前,應按現行申報辦法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預申報,在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憑證的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誤后,方可提供規定的申報退(免)稅憑證、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正式申報。
因此,未申報免抵退稅發生退關退運的貨物,不需要登陸現行的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進行相應的免抵退稅沖減,外銷收入已經做過會計處理的只調整相關賬表。
4、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運后,辦理退運手續時,是否需要補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的規定:發生增值稅、消費稅不應退稅或免稅但已實際退稅或免稅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當補繳已退或已免稅款。深圳保稅區退運返修專家/轉廠顧問吳小姐15919724977Q212138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