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V第10條,對船舶每一次排放操作或焚燒過程應有記錄,包括向海中、向接收設施或向其他船舶的排放,以及垃圾的意外落失。
垃圾系指產生于船舶正常營運期間并需要連續或定期處理的各種食品廢棄物、生活廢棄物、操作廢棄物、所有的塑料、貨物殘留物、焚燒爐灰、食用油、漁具和動物尸體,但本公約其他附則中所界定或列出的物質除外。垃圾不包括因航行過程中的捕魚活動和為把包括貝類在內的魚產品安置在水產品養殖設施內以及把捕獲的包括貝類在內的魚產品從此類設施轉到岸上加工的運輸過程中產生的鮮魚及其部分。
船上的垃圾量應以立方米估算,如可能,按照種類分別估算?!独涗洸尽分卸啻翁峒袄墓浪懔俊@浪懔康木珳识壬杏写忉?,這是公認的。估算量在垃圾處理前后會有不同。一些處理程序可能無法進行數量估算,比如,食品廢棄物的連續處理。在記錄和解釋既有記錄時應對這些因素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