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1)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2)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8、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1)國務院批準的;(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3)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9、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10、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11、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
12、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
13、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2)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3)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14、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后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15、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16、特別代理名稱核準后的變更,如股東變更,注冊地址變更,出資比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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