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更好地貫徹《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確核定企業名稱,保護企業名稱的專用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登記主管機關一律按《規定》和本通知核準登記企業名稱。
二、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凡使用“中國”、“中華”,冠以“國際”、“全國”、“國家”,或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需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或核定,在全國范圍內,同行業企業名稱不得相同或近似。冠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市(包括州,下同)、縣(包括旗、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由同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或核定,在本行政區范圍內,同行業企業名稱不得相同或近似。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已經登記注冊,使用“中國”、“中華”,冠以“國際”、“全國”、“國家或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應按照《規定》和本通知精神,在今年年底前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發布公告。不予核定的,原登記主管機關應限期辦理其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其中《規定》生效前已經按我局工商〔1990〕243號文件上報過的,可不再報。經我局核定的企業名稱,如需要變更或轉讓,應報我局重新核定。其中.不再使用。中國”、“中華”,冠以“國際"、“國家。、“全國。字詞的,應報我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