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業安全規則 高空施工安全方案
第一章 高空作業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廠區建筑施工有關高空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建筑施工任務的完成,特制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施工部門,以及承接廠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
第二章 施工的一般要求
第三條
施工部門有關技術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熟悉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在所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并且負責對有關高空作業人員講解安全操作規程。凡是不了解本制度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未受到安全教育的高空作業人員,都不允許參加施工工作。
第四條
新、改、擴建工程項目以及工作棚等臨時性建筑,必須先經設計,并且經施工單位負責審核,有關部門會簽,經廠領導批準后才能施工(新建項目等必須經市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工程竣工后,應由廠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使用單位以及技安環保、工業衛生、機動、保衛、工會等部門參加的驗收小組,經驗收后才能使用。
第五條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的人和其他不適合于高空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六條
對于高空作業人員,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工具,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并按廠安(1984)309號文件《五一三廠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后,才能進行高空作業。
第七條
在建筑按裝過程中,如果上下兩層同時進行工作,上下兩層間必須設有專用防護棚或其他安全隔離設施,否則不允許工人在同一垂直線的下方工作。
第八條 施工現場中的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通道,都應該隨時清掃,如果有雨水積雪,要采取防滑措施。第九條
遇有六級以上強風的時候,禁止露天進行起重和高空作業,夜間施工必須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
第三章 施工現場 第十條
施工現場應該合符安全衛生要求,在現場上的附屬設施、機械裝置、倉庫、運輸道路和臨時上下水道、電力網和其他臨時工程位置,都應該在施工組織設計中作詳細規定。
第十一條 在施工現場周圍應該用籬笆、木板或者鐵絲網等圍設柵欄。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要有交通標志,危險地區應該懸掛“危險”或者“禁止通行”的明顯標志。夜間應該設紅燈示警。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的地點應該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十三條
工地內交通運輸道路,應該保持通暢,并且應該盡量采用“單行線”和減少不必要的交叉點。載重汽車的彎道半徑一般應該不少于十五公尺,特殊情況應該不少于十公尺。
第十四條 工地內行駛的斗車、小平車等道路 應該平坦。機動車輛應該完好,并具有廠區運輸車輛駕駛操作證的人員負責操作。
第十五條 工地內應該有適當的排水溝。排水溝應該不妨礙工程地區內的交通。通過運輸道路的溝渠,因該搭設能確保安全的橋板。
第十六條
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齊和穩固。存放腳手架要設支架。現場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廢料等應該及時清理。木板上的釘子應該拔掉或打彎。
第十七條
危害工人健康的顏料和其他有害物質,應該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舍內,并嚴加保管。瀝青應該存放在不受陽光直接照射或不易熔化的場所。
第四章 腳手架
第十八條
木桿應該以剝皮杉木和其他各種堅韌的硬木為標準,楊木、柳木、樺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節等易折木桿,一律禁止使用。竹竿應該以四年以上的毛竹為標準,青嫩、枯黃,或者有裂紋、蟲蛀的都不許使用。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