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政策
(一)A 類項目
1 .創業投資企業工商登記注冊后1 個月內 ,給予領軍型海外留學歸國創業人才(每個創業投資項目)100 萬元創業啟動資金,創業投資企業注冊地所在的市(縣)、區負責提供不少于100 平方米工作場所和不少于100 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內免收租金。
2 .從事科技開發項目的,經論證、審批,根據其項目的投資需求,市和市(縣)、區科技風險投資資金給予不低于300 萬元的風險投資。
3 .對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初具規模、在實現產業化生產過程中流動資金不足的,可給予不低于300 萬元的資金擔保。
4 .以技術成果入股投資的,經評估,其技術成果可按注冊資本不少于30% 作價入股。
5 .同時享受市政府制定的有關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子女入學入托、家屬安置等優惠政策。
(二)B 類項目
1 .創業投資企業工商登記注冊后1 個月內 ,給予領軍型海外留學歸國創業人才(每個創業投資項目)60 萬元創業啟動資金,創業投資企業注冊地所在的市(縣)、區負責提供不少于100 平方米工作場所和不少于100 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內免收租金。
2 .從事科技開發項目的,經論證、審批,根據其項目的投資需求,市(縣)、區科技風險投資資金給予不低于150 萬元的風險投資。
3 .以技術成果入股投資的,經評估,其技術成果可按注冊資本不少于30% 作價入股。
4 .同時享受市政府制定的有關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子女入學入托、家屬安置等優惠政策。
(三)C 類項目
1 .創業投資企業工商登記注冊后1 個月內 ,給予領軍型海外留學歸國創業人才(每個創業投資項目)40 萬元創業啟動資金,創業投資企業注冊地所在的市(縣)、區負責提供不少于100 平方米工作場所和不少于100 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內免收租金。
2 .從事科技開發項目的,經論證、審批,根據其項目的投資需求,市(縣)、區科技風險投資資金給予不低于150 萬元的風險投資。
3 .以技術成果入股投資的,經評估,其技術成果可按注冊資本不少于30% 作價入股。
4 .同時享受市政府制定的有關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子女入學入托、家屬安置等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