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優惠政策
1.軟件產品經登記生效后,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3.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軟件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創辦軟件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二申請目的
1.獲取創業啟動資金,降低創業風險,提高創業成功率;
2.獲取無形資產:項目能在政府立項,得到政府認可和信用擔保;
3.樹立公司高科技企業形象,提高企業信用度,對公司銷售和今后進一步融資起到促進作用。
三項目要求
1.取得本企業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的證明材料,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等;(已取得國家版權局下發的該產品著作權受理通知書可視同軟件著作權,可作為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隨同提交)
2.由信息產業部授權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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