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商標注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可在中國申請注冊。
商品商標:指使用在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商品上的商標。
服務商標: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區別開而使用的商標。
集體商標: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證明商標: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商標注冊申請人資格: 自然人(必須具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 馬德里國際注冊 境外商標注冊。
馬德里國際注冊
一、申請人資格
我國的申請人必須具備下述資格之一,方能提出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A)在中國具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者
B)在中國具有住所;或者
C)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申請的基礎
1、《馬德里協定》:經中國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或核準注冊的商標
2、《議定書》:經中國商標局受理注冊申請、初步審定公告或核準注冊的商標
三、《馬德里協定》和《議定書》的成員國
1、《馬德里協定》的成員國
截至2008年6月16日為止,該協定已有56個成員國: 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亞美尼亞、奧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羅斯、比利時、不丹、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保加利亞、中國、克羅地亞、古巴、塞浦路斯、捷克、朝鮮、埃及、法國、德國、匈亞利、伊朗、意大利、哈薩克斯坦、肯尼亞、吉爾吉斯斯坦、拉脫維亞、萊索托、納米比亞、利比里亞、列支敦士登、盧森堡、摩納哥、蒙古、摩洛哥、莫桑比克、荷蘭、波蘭、黑山、葡萄牙、摩爾多瓦、羅馬尼亞、俄羅斯、圣馬力諾、塞爾維亞、塞拉利昂、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蘇丹、斯威士蘭、瑞士、敘利亞、塔吉克斯坦、馬其頓、烏克蘭、越南。
2、《議定書》的成員國
截至2008年6月16日為止,《議定書》的成員國有76個:阿爾巴尼亞、安提瓜和巴布達、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羅斯、比利時、不丹、博茨瓦納、保加利亞、中國、克羅地亞、古巴、塞浦路斯、捷克、朝鮮、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格魯吉亞、德國、希臘、加納、匈牙利、冰島、伊朗、愛爾蘭、意大利、日本、肯尼亞、吉爾吉斯斯坦、拉脫維亞、萊索托、納米比亞、歐盟、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摩納哥、蒙古、摩洛哥、馬達加斯加、莫桑比克、荷蘭、挪威、波蘭、黑山、葡萄牙、韓國、摩爾多瓦、羅馬尼亞、俄羅斯、圣馬力諾、塞爾維亞、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斯威士蘭、瑞典、敘利亞、瑞士、馬其頓、土耳其、土庫曼斯坦、烏克蘭、英國、美國、烏茲別克斯坦、越南、贊比亞、阿曼。
截至2008年6月,純“協定”締約方為7個,分別是:阿爾及利亞、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埃及、哈薩克斯坦、利比里亞、蘇丹、塔吉克斯坦。
截至2008年6月,純“協議書”締約方為28個,分別是:安提瓜和巴布達、澳大利亞、巴林、博茨瓦納、丹麥、愛沙尼亞、歐盟、芬蘭、格魯吉亞、希臘、冰島、愛爾蘭、日本、立陶宛、馬達加斯加、挪威、阿曼、韓國、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庫曼斯坦、英國、美國、烏茲別克斯坦、贊比亞、加納以及荷屬安的列斯。
境外商標注冊
境外注冊指的是國內申請人通過相關代理機構到境外國家(或地區)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其中包括向國外組織或聯盟(如:國際知識產權組織,歐盟,比荷盧聯盟等)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