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行為人銷售明知或應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商標專用權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后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4.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后果的關系。商標權享有在商標法中,商標權經常是申請商標注冊并獲得批準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享有,睿澤時代知識產權代理,商標局侵權認定,北京睿澤時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可是當發生商標權使用許可或者商標權繼承等情況下,睿澤時代知識產權代理,商標局侵權認定,北京睿澤時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就會出現商標權分享的問題。商標權中的一些權利甚至全部權利,可以通過合同等方式使之與商標所有人在時間與空間上相分離,進而使商標權中一部分權益轉移給商標權的被許可人。在商標被許可的場合,商標使用許可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獨占使用許可,其含義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給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第二種是排他使用許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扌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第三種是普通使用許可,即指注冊商標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但仍然可以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法第53條規定的利害關系彳人,包括上列三種被許可人,另外也包括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睿澤時代知識產權代理///商標局侵權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