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1]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注冊的意見。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工作,提高商標注冊審查質量。商標異議的內容范圍很廣,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亠人,即:既可以是商標注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注冊人,既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商標異議程序的設廴置,旨在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強化商標意識,給予注冊在先的商標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一次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杜絕權利沖突后患的發生。異議人可以是注冊商標權人,商標注冊申請在先的申請人等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異議的內容,主要有兩種:一是與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二是認為該商標違反禁用條款。商標異議一、保護商標在先注冊人的利益;二、保護商標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三、避免注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商標專用權。異議答辯當申請注冊的商標通過初步審定進入初審公告后的3個月異議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序。該申請注冊的商標則成為被異議商標,即使是已經被刊發注冊公告的,該注冊公告無效(注:為了按時出版“商標公告書”,睿澤時代知識產權代理,.睿澤時代知識產權代理,r注冊商標異議價格,北京睿澤時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注冊公告》往往會在異議期限滿前幾天排好印刷版,當他人的商標異議在異議期限截止的前幾天甚至是最后一天提出的,加上郵寄所需的途中時間,就會出現既被提異議又被“注冊公告”的情況)。申請人能否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則取決于商標局對該商標的異議裁定。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后,會及時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異議人,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等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異議程序照常進行。[2]我國《商標法》確立了注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為基本的確權原則。按照上述原則,商標專用權需要經過注冊取得。法律對商標注冊規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序。欲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收到注冊申請后,先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被受理的注冊申請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即由商標局審查人員對申請注冊商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實質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被初步審定并刊登《商標公告》。此后,進入商標異議期,任何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初步審定商標提出異議。初步審定商標一旦被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序,由商標局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對異議案件進行審查,睿澤時代知識產權代理,.睿澤時代知識產權代理,r注冊商標異議價格,北京睿澤時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裁定:如果異議不成立的,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如果異議成立的,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睿澤時代知識產權代理___r注冊商標異議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