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申請書。 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有關證據材料,異議理由書應有異議人的簽字或加蓋公章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異議人的身份證明(如營業執照、身份證等)。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須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計算,至注冊公告的前一天。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有相應的證據支持。證據在提出異議申請時不能提交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聲明,并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可在3個月內郵寄補交)。異議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順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