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權(quán)利人或利害關系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系爭商標的,應當自系爭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nèi)提出。下列主體為利害關系人:在先權(quán)利的被許可人;其他有證據(jù)證明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主體。
是否為利害關系人,應當以提出評審申請時為準。但于案件審理時已具備利害關系的,也應當認定為利害關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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