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加強中國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規范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推動企業實施名牌戰,引導和支持企業創名牌,指導和督促企業提高質量水平,增強我國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根據《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頒布的《質量振興綱要》和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國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
第三條
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建立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社會中介機構為主體,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顧客)滿意為宗旨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四條 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制定中國名牌產品推進工作的目標、原則、計劃、任務和范圍,對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并依法對創中國名牌產品成績突出的生產企業予以表彰。
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授權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并推進中國名牌產品的宣傳、培育工作。
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是由有關全國性社團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部分新聞單位以及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非常設機構。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國家質檢總局質量管理司,負責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組織、協調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每年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組織下,根據產品類別分別提出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實施細則和方案,進行具體評價工作。評價工作結束后,各專業委員會自動解散。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中國名牌產品的申報和推薦工作,并組織實施對中國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九條 申請中國名牌產品稱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實物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于國內領先地位,并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國內同類產品前列;
(三)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本行業前列;
(四)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行業前列;
(五)產品按照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我國標準組織生產;
(六)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七)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八)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程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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