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標名稱或圖形上使用的數字(包括阿拉伯數字、羅馬數字、中文數字),我們常見的是阿拉伯數字,全部由阿拉伯數字組成的如“001”(電視天線)、“3537”(膠鞋)、“555”(英美煙草)“777”(電池)、“505”(神功元氣袋)、“808”(鎖)、“414”(毛巾)、“717”(毛巾)、“999”(藥品)等;含有阿拉伯數字的詞語如“21金維他”(藥品)、“花香5”(化妝品)、“麻雀333”(被單、床單)、“活力28”(洗衣粉)等;
  3.商標名稱或圖形上使用的外文字母或外語詞,全部是外文字母的如“AB”(內衣)、“IBM”(計算機)、“TCL”(電視機、電話機)、“ZA”(化妝品、護膚品、香水)、“SBS”(拉鏈)、“TY”(玩具)等;含有外文字母的如“3M”(磁盤)、“三A好”(撲克牌)、“紅桃K”(生血劑)等;此外,以外語詞身份出現的商標如“CONCH”(水泥)、“DUPONT”(化學品)、“LON-CIN”(摩托車發動機)等。鄭州商標注冊、河南商標注冊、商標申請、商標轉讓、商標續展、商標變更————————-鄭州大河商標事務所。
 
  鄭州商標注冊、河南商標注冊、商標申請、商標轉讓、商標續展、商標變更————————-鄭州大河商標事務所。 (三)將知名名牌改版后形成自己的商標文字。此種做法是將知名商標、著名商標甚至馳名商標文字改版,形成近似商標來混淆消費者的視聽,企圖牟取非法之利。如自1999年底以來,在《商標公告》中屢次發現以“香港“香雅”、“戈爾港”的商標初審公告,及以“香港杉杉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申請的“香杉”、“杉港”的商標初審公告等。這些商標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即將他人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文字分開,并分別加上“香”或“港”而組成一個新的商標,文字字體不一,但均突出“雅戈爾”、“杉杉”等文字,因為根據國家商標局商標(1998)06號文件:商標注冊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時使用多個注冊商標,但應逐一標明注冊標記,申請人正是想鉆法律這個空子,企圖分開注冊,核準后再并列使用,形成“香港雅戈爾”、“香港杉杉”等商標,這些商標申請使用的商品范圍,與“雅戈爾”、“杉杉”等馳名(著名)商標所有人的主導產品一致,如寧波雅戈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杉杉集團有限公司的主導產品是襯衫、西服等,而“香雅”、“戈爾港”和“香杉”、“杉港”也申請使用于服裝商品上,其主觀侵權惡意,昭然若揭。如果這些商標被核準注冊并組合使用,必然會出現在相同商品上,造成與馳名(著名)商標及其所有人相似的商標和企業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