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大河商標所是商標局備案機構,代理商標局商標注冊,條碼申請,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網站推廣等業務。
能否將他人的馳名商標的文字注冊為計算機網絡域名?
不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原告作為注冊商標權利人受到法律保護,而被告對該商標不享有權益并存在惡意,并且被告域名與原告注冊的商標相同或相似,但不是說使用了他人注冊商標作為域名,就構成商標侵權。此種行為,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只有具備前述條件,同時還要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才能構成侵犯商標權行為。故此,不能將他人馳名
商標注冊為計算機網絡域名,否則有可能構成侵犯商標權或不正當競爭。
 
鄭州大河商標所是商標局備案機構,代理商標局商標注冊,鄭州商標注冊,河南省商標注冊,條碼申請,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網站推廣等業務。關于“連續”的概念,主要指自任何人向商標局提起撤銷該注冊商標申請之日起,連續向前推算3年時間。在這3年時間內,商標注冊人未曾有任何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行為,即構成“連續3年未使用”,依照商標法之相關法律規定,任何的法律意義上的主體均有權申請撤銷該商標,從而鼓勵商標所有人對注冊商標的積極、合法與規范地使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商標這一重要的知識產權內容的資源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