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認證是煤礦安全認證的簡稱。2007年國家經貿委和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了《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暫行辦法》等文件,對井工煤礦用設備、儀器、儀表等設施實行安全生產認證制度,有效地遏制了偽劣產品進入井下。安全生產標志制度是行之有效的辦法。為提高煤礦安全程度,人們日益重視安全技術開發。國家改革了技術開發的資助辦法。由于安全投入不足,國家應建立安全生產研究開發的資金保障機制。
安全標志產品生產企業申辦安全標志,需經申請填寫申請書、初審和合格登記、評審和發證幾個步驟
1.申請
(1)申請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有與生產礦用產品相適應的注冊資金、生產規模、經營場所、技術力量;
 
3、主要管理者應了解煤礦安全相關法規;
 
4、有保證產品質量合格的生產設備;
5、有滿足產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
 
6、生產工藝先進、合理、可靠;
 
7、有完善、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
 
8、具備成品生產(組裝)與出廠檢驗條件;
 
9、其他有關條件。
 
(2)申請安全標志的產品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滿足煤礦安全生產要求,符合現行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和《煤礦安全規程》;
 
2、有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
3、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生產的新產品,應當有省部級安全生產監督(監察)機構認可的鑒定或評審意見;
 
4、其他有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