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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條例》(2012年第28  號條例)  ,有關《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的新政策:
1、在此規例下,公司須在其注冊辦事處和業務場所展示其名稱,并置于可讓訪客易于看見的位置(業務場所指公司經營業務并向公眾開放的辦事處和所在地點、該公司的注冊辦事處除外)。此項新規定將取代現時要求公司把其名稱髹在或緊附于辦事處(或其營業地點)外面的顯眼處的規定,讓公司在展示名稱方面更具彈性;
2、考慮到公司服務提供者和清盤人的慣常做法,在下列情況下,展示有關公司名稱的規定可予免除:
(a)  公司自成立以來從來沒有會計交易;
(b)  公司已就其財產委任清盤人、接管人或經理人,而有關地點也是這些人士經營業務的地點;
3、該規例第3條訂明,凡任何地方是多于6間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或業務場所,只要在每段4分鐘時段內,透過電子器材將注冊名稱展示最少一次,每次持續展示最少15秒,或只要在有人透過電子器材要求展示注冊名稱后,該名稱能夠于4分鐘內展示,則公司已遵從在該地點展示注冊名稱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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