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經營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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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就經營秘密的許可使用訂立的合同所發生的爭議。
商業秘密合同糾紛本質上屬于合同糾紛,在管轄問題上,原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關于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由于合同標的物所涉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對商業秘密合同糾紛等知識產權案件的管轄作出了特殊規定,即知識產權案件的受理必須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指定管轄和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原則上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或者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
與技術秘密讓與合同和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相關的規定,主要見于《合同法》第18章第3節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部分關于技術轉讓合同的規定。
關于經營秘密讓與合同和經營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第124條的規定,應當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合同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6條規定精神,鑒于經營秘密與技術秘密同屬于商業秘密范疇,可以參照《合同法》第18章和該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
關于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的概念的界定,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刑法》第219條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一11條。《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39條的規定也可以作為一種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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