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船舶損壞空中設施、水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都律師:139 8061 6860 QQ:550181315沈律師:13438213501 QQ:1455985383
網址:http://www.scdulwyer.com/ 地址:成都市金牛區蜀漢路高級人民法院斜對面。
船舶損壞空中設施、水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是指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時,毀損在空中架設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鋪設的設施或者其他財產的糾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1條、《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條的規定,因船舶損壞空中設施、水下設施請求損害責任提起的訴訟,由損壞空中設施、水下設施發生地、加害船舶最先到達地、碰觸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及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1、《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船舶發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過失的,各船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負賠償責任;過失程度相當或者過失程度的比例無法判定的,平均負賠償責任。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貨物和其他財產的損失,依照前款規定的比例負賠償責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的,各船的賠償責任均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比例。
互有過失的船舶,對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傷亡,負連帶賠償責任。一船連帶支付的賠償超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的,有權向其他有過失的船舶追償。
2、《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發生的與船舶或者運輸、生產、作業相關的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以及法律或者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專門管轄。
四川都燕果資深律師團隊由都燕果律師、沈輝律師為首席律師,至今包括十名經驗豐富的執業律師及若干律師助理組成。
主要擅長企業法律顧問、刑事辯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房地產及損害賠償糾紛、交通事故、勞動工傷、離婚及遺產繼承糾紛等多種領域提供專業、專注、優質、高效、獨到的服務。
法律是利劍,律師就是劍客!要敢于亮劍、善于亮劍!睿智穩重、豁達大度、認真負責的執業風格,誠信高效服務!
如有其它問題,建議直接來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