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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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
根據法律規定:
1、1994年2月1日前結婚的,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你們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
2、你們簽署離婚協議(xieyi)后,你們之間的關系是同居關系,同居期間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財產處理;
3、可以就孩子的撫養權及撫養費用一并處理;
4、你可先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
相關財產分割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xieyi)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