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尤劍律師合同糾紛成功案例:
數百萬資金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杭州某某某地板制造有限公司與密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房屋轉讓合同意向書》是否為本約;二是某某某公司是否應該賠償密某某損失以及賠償損失的數額。
關于爭議焦點一,本院認為,首先,從《房屋轉讓合同意向書》所載內容來看,雙方已就房屋基本情況、房屋轉讓價格、付款方式、交房方式等進行了詳細約定,雙方均可依照案涉合同所載內容履行,并無再行簽訂本約的必要;其次,雙方在案涉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雙方需再行簽訂本約,且根據案涉合同所載內容亦無法得出雙方有再行簽訂本約的意思表示;最后,根據現已查明的事實,密某某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實際履行了部分付款義務。關于某某某公司主張案涉合同缺少《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主要內容,故案涉合同為預約的上訴意見,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規定:“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本案中,某某某公司并非《解釋》中所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故其與密某某所簽訂的案涉合同并非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不適用《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此,案涉合同即使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主要內容,亦不可就此認定案涉合同為預約,本院對于某某某公司的上述意見不予采信。案涉合同已具備本約合同的構成要件,原審法院認定案涉合同為本約并無不當。
關于爭議焦點二,密某某主張案涉房屋因某某某公司的原因無法過戶,故某某某公司應該賠償相應損失;而某某某公司認為其已經告知密某某無法過戶的風險,無法過戶系政策原因所致。對此,本院認為,某某某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無法過戶系政策原因所致,即使存在某某某公司所述的政策原因,作為房屋產權人也應該在出賣時就已經知曉,但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某某某公司在簽訂案涉協議時曾經告知密某某相關政策風險,故原審法院認定無法過戶的原因在于某某某公司,據此某某某公司應當賠償密某某損失并無不當。關于損失數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本案中,因案涉合同系本約,故房屋差價損失理應屬于某某某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審法院依據密某某支付房款數額等客觀因素確認某某某公司承擔其中65%的損失并判令某某某公司賠償5899933元尚在合理范圍內,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某某某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599元,由某某某公司負擔。(某某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來本院辦理退費手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周尤劍律師現就職于浙江文頌律師事務所,法學功底扎實,擅長民商法(含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婚姻家庭、勞動爭議等)、刑事辯護等訴訟業務。富有時間觀念,工作認真負責。執業4年有余,辦案經驗豐富,擁有良好的訴訟辯論、談判、調解技巧,辦案過程中將法學理論與實務結合,以誠信為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業務領域:
勞動糾紛律師咨詢
婚姻家庭糾紛律師咨詢
債權責任糾紛律師咨詢
合同糾紛律師咨詢
杭州合同糾紛律師http://www.zjlvshi.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