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尤劍律師家產糾紛成功案例:
胡某、楊某等與陳某某、馬某某等分家產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本院經審查認為:(一)關于被拆遷房屋的權利主體。案涉《村(居)民建房用地審批表》載明的被拆遷房屋在建房用地申請時核準的家庭成員為陳某某、馬某某、陳某金、陳某標,該審批表經鄉人民政府審查同意,所翻建的房屋面積330平方米也在拆遷過程中被確定為合法批建的房屋建筑面積,足以表明政府拆遷部門對該《村(居)民建房用地審批表》的效力予以認可并據此確定拆遷安置權利人,原審依據該審批表登記的家庭常住人員確定被拆遷房屋和地上附屬物的補償主體,并無不當。胡某申稱,陳某某未經原房屋、宅基地所有權人陳某金授權,謊報戶主身份變更宅基地使用權人及房屋所有權人信息非法翻建房屋的主張,缺乏相應事實依據,不能成立。其在申請再審時要求我院調取1997年以前陳某金為戶主的杭州市某城區某塔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表,該申請缺乏相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準許。
(二)關于馬某某的安置面積。如前所述,案涉房屋建房用地審批時核準的家庭成員包括馬某某,案涉《回遷安置協議書》確定的安置人口亦包括馬某某,原一、二審在分割拆遷安置房時對馬某某所享有的房屋使用權面積進行確認,并無不當。胡某關于馬某某為無戶口人員,不應享有拆遷安置面積的主張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三)關于陳某金股權及分紅的分割。雖然,一審認定陳某金在杭州市某城區某新街道某某經濟合作社量化股份98股屬于陳某金個人財產,但二審予以糾正,認定該股份屬于胡某、陳某金的夫妻共同財產,該股份分紅款的二分之一由胡某享有,另二分之一可作為陳某金的遺產由胡某、陳某某、陳某芬繼承。胡某申稱二審判決認定該股份屬于陳某金個人財產,系對裁判文書的誤讀,不能成立。
(四)關于楊某能否作為陳某金繼承人的問題。經審查,胡某與陳某金再婚時楊某雖未滿18周歲,但其在江山老家就讀初中,并在16歲時到杭州參加工作,與陳某金之間并未形成特定的人身扶養關系,目前亦無有效證據證明楊某對陳某金的生活提供了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扶助,故原審法院認為楊某與陳某金不構成繼承法所指的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對陳某金的遺產不具有繼承權,并無不當。
(五)關于陳某某是否喪失繼承權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某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本案中,陳某某作為陳某金的繼承人,并無證據表明其存在前述喪失繼承權的行為,而陳某某對胡某是否存在故意傷害行為,亦與陳某某對陳某金的繼承權無涉。原一、二審認為胡某提交的驗傷通知書、治療憑證及公安局信訪材料與本案缺乏關聯,并無不當。
(六)關于證據認定,陳某某在一審時提交了《燈某某園房屋回遷安置資金結算表》復印件一份及浙江省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兩張,該兩份證據相互印證,能證明案涉燈某某園房屋購房款的繳納情況,原審予以認定,并無不當。胡某以前述資金結算表系復印件為由否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其該項異議不能成立。
綜上,胡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某:
駁回胡某的再審申請。
周尤劍律師現就職于浙江文頌律師事務所,法學功底扎實,擅長民商法(含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婚姻家庭、勞動爭議等)、刑事辯護等訴訟業務。富有時間觀念,工作認真負責。執業4年有余,辦案經驗豐富,擁有良好的訴訟辯論、談判、調解技巧,辦案過程中將法學理論與實務結合,以誠信為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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