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惠州、溫州、珠海E/e-mark認證
歐盟E/e mark認證簡介
E標志源于歐洲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 簡稱ECE)頒布的法規(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歐洲28個國家﹐除歐盟成員國外﹐還包括東歐﹐南歐等非歐國家﹒ECE法規是推薦各成員適用﹐不是強制性標準﹒成員國可以套用ECE法規﹐也可以延用本國法規﹒目前從市場需求來看﹐通常ECE成員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規的測試報告及證書﹒E標志證書涉及的產品是零部件及系統部件﹐沒有整車認證的相應法規﹒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是為市場所接受的﹒國內常見E標志認證產品有汽車燈泡﹐安全玻璃﹐輪胎﹐三角警示牌﹐車用電子產品等﹒E標志認證的執行測試機構一般是ECE成員國的技術服務機構﹒E標志證書的發證機構是ECE成員國的政府部門﹒各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E2—法國;E3—意大利;E4—荷蘭;E5—瑞典;E6—比利時;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國;E12—奧地利;E13—盧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蘭;E18—丹麥;E19—羅馬尼亞;E20—波蘭;E21—葡萄牙;E22—俄羅斯;E23—希臘;E25—克羅地亞;E26—斯洛文尼亞;E27—斯洛伐克;E28—白俄羅斯;E29—愛沙尼亞;E31—波黑;E37—土耳其;
e標志是歐盟委員會依據歐盟指令強制成員國使用的機動車整車﹐安全零部件及系統的認證標志﹒測試機構必須是歐盟成員國內的技術服務機構﹐發證機構是歐盟成員國政府交通部門﹒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各歐盟成員國都將認可﹒同E標志認證一樣﹐各成員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e2—法國;e3—意大利;e4—荷蘭;e5—瑞典;e6—比利時;e9—西班牙;e11—英國;e12—奧地利;e13—盧森堡;e17—芬蘭;e18—丹麥;e21—葡萄牙;e23—希臘;e24—愛爾蘭;
E/e-Mark標志分為兩種形式:
一種是長方形外框;一種是圓形外框。
通過EEC/EC指令的將獲得帶方框小e標志,通過ECE法規的是帶圓圈大E標志。而外框內的數字1,2,… 13…,代表頒發該e-Mark證書的各個不同歐盟成員?國家之代號。例如:1代表德國,4代表荷蘭,13代表盧森堡,23代表愛爾蘭等等,即由該代號所示國家的交通部簽發的e-Mark證書。
E/e-mark適用產品之范圍
1、整車-即兩輪或三輪以上之電機動交通工具,如客車、貨車、摩托車、巴士及道路外之車倆。
2、汽機車零配組件-車燈與燈泡、各種視鏡、輪胎、輪圈、剎車、喇叭、防盜設備、安全帶、汽車玻璃及排氣管等。
3、汽機車附屬配件-安全帽、兒童安全椅、車內附屬電器產品等。自2002年10月起,規定所有車輛, 車輛零部件﹐以及用于車上的電子性產品必須強制執行EMC測試。所有在歐盟銷 售的電子零部件須統一符合EMC指令95/54/EC,根據EMC指令89/336/EEC進行的自我宣告將不再有效。而由歐盟授權車輛類產品的公告機構出具E/e Mark證書。也就是說﹐車輛類電子及電子零部件原先申請的CE(EMC)認證將從 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須重新申請歐洲國家交通部門出具的E/e Mark證書后方可在歐洲市場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