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稱核準基本要求
1、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一)國務院批準的;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
(三)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2、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二)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三)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3、申請名稱冠以“中國”、“中華”、“國家”、“全國”、“國際”字詞的,提交
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4、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
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二、名稱結構:字號+行業+組織形式
例:中資控股有限公司
“中資”為字號,“控股”為行業特點,“有限公司”為組織形式
企業字號+“控股”為行業特點+“有限公司”為組織形式
字號為2個(含)字以上,行業要通俗易懂且與主營范圍一致
三、提交材料規范
1、《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加蓋企業登記機關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
件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國家工商總局名稱核
核準名稱急加、預后調整信息、含國際名稱核準、含(中國)名稱核準、
疑難名稱核準、解決鎖定核名、中字頭、國際頭、重名等問題名稱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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