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名稱核準 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變更核準國家工商總局核名變更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冠無行政區劃企業名稱有嚴格的要求,同時也將受到法律的更好保護。企業冠無行政區劃名稱就表示在全國行政范圍中該企業名稱具有唯一性,在全國內不會重名,對于企業的發展壯大、開拓市場、提升企業知名度和無形資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1、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二、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
三、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五、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六、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1、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2、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3、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七、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變更核準
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是企業在做大做強之后,將企業進一步擴大發展所要做的前置事務。
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變更核準必須由位于北京的國家工商總局審核核準,核準后會下發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然后企業需持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到注冊地當地進行具體的注冊登記事務。
注冊登記之后,仍需將變更后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提交至位于北京的國家工商總局備案方可!
外資企業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動,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驗資報告;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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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總局名稱核、核準名稱急加、預后調整信息、含國際名稱核準、含(中國)名稱核準、疑難名稱核準、解決鎖定核名、中字頭、國際頭、重名等問題名稱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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