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總公司證照原件及印章(備用);
b.總公司資料律師公證原件二份【屬外國企業的,須提交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的文件(原件);屬港、澳地區企業的,須提交經中國司法部認可的港澳律師認證的文件,并分別經中國港澳法律服務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原件;屬臺灣地區企業的,須提交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福建省公證員協會核驗的證明文件】。
c. 總公司銀行資信證明原件二份;
d. 駐深首席代表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備用),一寸彩照4張,簡歷一份,來泉時間,住址,聯系方式;(如首席代表為港澳人,需提供回鄉證)
注:外文文件、證明須附中文翻譯件(由翻譯公司翻譯,并蓋翻譯公司印章及提供翻譯公司執照。)
2)境內方面
a. 場所證明:租賃合同原件、房地產證復印(要求:以發起企業名稱或駐泉州首席代表姓名租用;3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如場所性質為“住宅”,需提供居委會或業主委員會加蓋公章的《企業、個體工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