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瓶和瓶頭閥 (1)空氣瓶防止磕碰、劃傷和敲擊,應防止高溫烘烤和高寒冷凍及陽光下暴曬,油漆掉落及時修補,防止瓶壁生銹。 (2)空氣瓶要按氣瓶上規定的符號日期運用,定時進行查驗,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查驗,合格后方可運用。 (3)空氣瓶內的空氣不能悉數竭盡,應留有不小于0.05Mpa的剩下壓力。 (4)瓶頭閥拆下修理后從頭裝上空氣瓶時,要通過28Mpa~30Mpa的氣密性查驗,合格后方可運用。 2.2 減壓器: 減壓器在運用過程中不要隨意拆開。當安全閥漏氣時,應對減壓器的膛室壓力和安全閥進行從頭查驗。 2.3 全部罩 空氣呼吸器不運用時,全部罩應放置在包裝箱內,寄存時不能處于受壓狀況。應寄存在清洗、枯燥的倉庫內,不能遭到陽光暴曬和有毒氣體及塵埃的腐蝕。
2.4 供應閥: 通常情況下禁止拆開供應閥。呈現故障修理時,按原樣裝好,查驗合格后方可運用。 3 注意事項 (1)空氣呼吸器及其零部件應防止陽光直接照耀,避免橡膠件老化。 (2)空氣呼吸器禁止接觸油脂。 (3)應建立空氣呼吸器的保管、保護和運用準則。 (4)空氣瓶不能充裝氧氣,避免發生爆炸。 (5)每月應對空氣呼吸器進行一次全部的查看。 (6)空氣呼吸器不宜作潛水呼吸器運用。 (7)壓力表應每年進行一次校對。 (8)用于呼吸的壓縮空氣應清洗,符合下列需求: 一氧化碳不超越 5.5mg/m3 二氧化碳不超越 900 mg/m3 油不超越 0.5 mg/m3 水不超越 50 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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