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標簽樣張和翻譯件;
(二)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樣張;
(三)標簽中所列進口商、經銷商或者代理商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當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中強調某一內容,如獲獎、獲證、法定產區、地理標識及其他內容的,或者強調含有特殊成分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標注營養成分含量的,應提供符合性證明材料;
(五)應當隨附的其他證書或者證明文件。
第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標簽進行格式版面檢驗,并對標簽標注內容進行符合性檢測。
符合性檢測與進出口預包裝食品的日常檢驗監督工作結合進行,不作單獨抽樣。
第八條 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其中文標簽經檢驗合格的,由施檢機構發給備案憑證。
第九條 經檢驗,進口預包裝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判定標簽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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