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間融資的立法思考 近年來,民營經濟發展迅速,但同時我們也看到,民營企業因融資問題而涉嫌違法犯罪的例子屢見不鮮。"小姑娘"杜益敏,原浙江溢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因集資詐騙7億元,于2009年1月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死刑;吳英,原浙江本色集團董事長,因集資詐騙于2009年12月被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田玉文,原成都新蓉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有"四川泡菜大王"之稱。2007年因非法集資1.5億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虛報注冊資本判處11年有期徒刑…… "無監管的民間集資行為早晚會出現‘窟窿’,這個時間可能比較長,甚至十年、二十年才出問題。"有人這樣說。 現在,民營企業在發展中遇到的融資難以及民間融資合法性問題都呼喚一些相關法律法規的早日出臺。 對于民間融資,許多專家學者的觀點是"堵不如疏"。目前,民營經濟已經成為支撐和推動中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如果政府監管過于嚴格,既會對民營企業發展速度和發展的積極性造成負面影響,又會助長個別民營企業在民間借貸中做出破壞金融秩序、危害社會的不法行為。在現有法律中,非法集資活動的損失由參與人自自己承擔。這在某種意義上就等于說,一旦民間融資行為被定性為"非法集資",被融資者的錢就不用還了,這樣一來,最受傷的還是普通百姓。 筆者認為,民間借貸是民間普遍存在的、自發、自主的一種借貸行為,政府能做的就是通過立法保留其合理的一面,同時,更重要的是,規避它給社會經濟可能帶來的風險。因此,應當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一、民間融資合法化 首先要將民間資本與其它資本放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以此來創造多元化多層次的投資主體。同時合理進行民間資源的配置,盡量減少民間資本自由流動給我國經濟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再者,建立關于民間融資的保護性法律制度,將民間融資從目前的壓制性管理轉變為扶持性管理,即"堵不如疏"。從法律上合理準確地確定民間融資的概念,以加強規范管理;確立民間融資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對其融資方式、期限、利率、用途作出明確規定;設立民間融資管理機構,在法律上明確其地位、作用。 二、建立統一的法律 把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刑法》、《商業銀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以及國務院相關的行政法規之中的關于民間金融的規范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調整并進行補充,制定統一的《民間融資法》,對民間金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