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民間借貸的出借人"同意"出借、借款人"愿意"借款的"合意"。 根據《合同法》規定,民間借貸的借款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自出借人(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才生效。 完整的民間借貸關系至少包括以下兩個要素(步驟): 首先,雙方當事人簽訂借款合同,表明雙方之間達成了借款的"合意"; 其次,出借人將借款提供給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能夠證明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證據有銀行轉帳或者借款人親筆書寫的"收條"、"欠條"、"收據"之類的收款憑證。 因此,理論上只有"借款合同+收款憑證(包括銀行轉帳憑證)"這兩個要素才能充分證明借款的"合意"和已經"提供"了借款。 當然,日常生活中簡單的做法是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條、欠條、收條上寫明借款人已經收到了借款;否則只有借款合同只能證明雙方達成了借款"合意"而不能證明您將款項交付給了借款人,借款合同(借條)還尚未生效。 案例:2008年2月,張某向王某提出借款3萬元,雙方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借款協議只是寫明王某同意借給張某3萬元錢。借款協議簽訂后,王某就當場將3萬元現金交給張某,張某沒有開收據給王某。后雙方發生糾紛,張某只承認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但最終王某并沒有把2萬元借款交給他,主張雙方之間的借款協議尚未生效。王某無奈,后終于找到其他證人,證明親眼見過王某將3萬元交款交給了張某,才澄清了事實。 【律師提示】不論采取何種民間借貸形式,都必須將借貸雙方的借款"合意"和借款人已經收到借款事實這兩個方面要素用書面形式體現出來,以免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