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舊機電產品的工作程序
1、 申請人填寫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申請書
2、 申請人準備如下資料:
一) 申請人、收貨人、發貨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 合同或有約束力的協議;(需要時提供)
三) 國家允許進口證明文件(復印件);(需要時提供)
四) 裝運前預檢驗申請書;(需要時提供)
五) 擬進口舊機電產品清單(包括:名稱、編碼、數量、規格型號、產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舊狀態、價格、用途等)。(格式見附件2)
六) 其他有關資料。[免征稅進口的舊機電需提供海關審定的免征稅證明;超過8年的進口舊機電需提供產品的狀況說明(包括:設備照片、技術說明、使用情況、申明還能使用的年限、是否符合國家安全衛生環保等要求);進口舊機電用于銷售的需提供內銷合同或在廣東境內銷售的情況說明等;印刷企業進口印刷機械需提供印刷經營許可證];
七)需辦理進口機電證明文件的,申請人需在申請單“國家允許進口證明文件(復印件)”欄注明辦理地方機電證明還是商務部機電證明,同時提供《進口舊機電產品擬備案工作聯系單》(兩份蓋章原件);
3、 申請人向廣東局監管處提交上述材料
4、廣東局辦理備案的進口舊機電產品,在受理備案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出具《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備案書》;對不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出具《進口舊機電產品免裝運前預檢驗證明書》。
5、 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備案申請人應持《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備案書》及備案產品清單及時向裝運前預檢驗機構申請裝運前預檢驗。
6、 裝運前預檢驗人員應當在貨物裝運前完成預檢驗工作,并根據預檢驗情況出具《裝運前預檢驗報告》。
7、自2003年8月1日起,進口舊機電產品運抵口岸后,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持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直屬檢驗檢疫局出具的《進口舊機電產品免裝運前預檢驗證明書》(正本)或者《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備案書》和《舊機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