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問題
大家可能比較關心,為什么這次下調了17%和11%這兩檔稅率,而沒有調6%的稅率。我先來介紹一下設計稅率調整方案時的考慮。具體來講,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
第一,將本次稅率調整,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振興壯大實體經濟、助推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戰略舉措。
第二,兼顧減稅與保持財政收支平衡。
第三,聚焦減稅重點,補一補“短板”。前期,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適用17%、11%稅率的行業減稅規模相對較少,因此,本輪稅率調整方案,將減稅方向側重放在了原增值稅行業,以及交通運輸、建筑等適用11%稅率的行業,這其中也有補一補減稅“短板”的意思。
那么,在適用稅率調整政策時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呢?我會從四個方面來進行介紹。
以下全是干貨!爭議點答疑!
01
怎么理解“從5月1日起”調整稅率
所謂“從5月1日起”,指的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適用原來17%、11%的稅率納稅,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后的,則適用調整后的16%、10%的新稅率納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
02
稅率調整前后發票如何銜接
按照上面確定的原則,納稅人在稅率調整前已經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的業務,在5月1日以后,如果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納稅人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如果因為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然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納稅人在稅率調整前沒有開具發票的業務,如果需要補開發票,也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稅控開票軟件的稅率欄次,默認顯示的是調整后的稅率,納稅人發生上述情況,需要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
03
購進農產品如何抵扣進項稅
此次稅率調整后,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抵扣如何變化,大家比較關注。財稅32號文件中,有兩條對此作出規定,一條是普遍性規定,伴隨稅率調整,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扣除率同步從11%調整為10%。還有一條是特殊規定,明確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也就是說,稅率調整前,購進農產品可以按照11%、13%扣除,稅率調整后,按照10%、12%扣除。總體來說,農產品抵扣問題,總的思路和精神還是參考去年簡并稅率下發的財稅〔2017〕37號文件執行。這里我想就12%扣除率相關問題作幾點說明:
1、為什么農產品深加工企業購進農產品按照12%扣除?
本次稅率調整,農產品扣除率仍是政策設計時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2017年7月,增值稅稅率實施“四并三”改革,農產品稅率下調后,為了解決農產品深加工企業可能出現的稅負上升問題,給予這部分企業維持扣除力度不變的過渡措施,也就是在11%扣除率的基礎上加計了2個點,按照13%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征扣稅率差保持在4個百分點(銷項17%,進項13%)。
此次稅率調整,農產品深加工企業產成品適用稅率由17%下調至16%,我們總體考慮是征稅率下調,退稅率、扣除率均應同步下調,這樣有利于下一步規范增值稅制度,減少稅收風險。因此將其扣除率也同步下調一個點,確定為12%。和稅率調整前相比,農產品深加工企業購進農產品加計扣除的力度是一樣的,只是在10%的基礎上加計2個百分點。
2、12%扣除率的適用范圍?
這里再次強調,僅限于納稅人生產16%稅率貨物購進的農產品,農產品流通企業或者產成品適用稅率是10%的企業,不在加計扣除政策范圍內,要按照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什么憑證可以按照12%扣除?
我給大家歸納了一下,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票據有三種類型:
一是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這里的銷售發票必須是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稅政策開具的普通發票;
二是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三是從按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處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說明的是,取得批發零售環節納稅人銷售免稅農產品開具的免稅發票,以及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均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4.農產品核定扣除的納稅人
扣除率是否也要按照12%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的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仍按照核定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以銷定進,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
04
申報表如何填寫
為配合稅率調整政策的落實,同時兼顧政策實施后的效應分析工作,稅務總局本著盡量不做大的調整的原則,在維持原申報表基本結構和欄次不變的前提下,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個別欄次的填報內容進行了調整。
一方面,是將申報表中原來的17%項目、11%項目的欄次名稱相應修改為16%欄次、10%欄次,停用“13%稅率”的相關欄次。
另一方面,考慮到納稅人可能會出現申報以前所屬期稅款的情形,相關文件明確,納稅人申報適用17%、11%的原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分別填寫在相關欄次中。
簡單來說,從6月份申報期開始,納稅人如果要申報17%、11%的應稅項目,可以分別填寫在16%項目、10%項目的相關欄次內。
05
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問題
對于這個問題,我會做兩項內容的介紹:
第一項內容,是從高統一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的考慮。
第一,簡化稅制。目前三檔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制度設計過于復雜。在三次產業融合發展的大背景下,納稅人混業經營越來越普遍,行業屬性越來越模糊,誰應該執行50萬的標準、誰又應該執行80萬、500萬的標準,實際執行中劃分較為困難,容易引發稅企爭議。因此,從簡化和優化稅制的角度出發,有必要對現行的三檔標準加以整合。
第二,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從增值稅的稅收實踐來看,給予納稅人尤其是規模較小的納稅人一定的選擇權,由納稅人自主選擇成為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是一項納稅人非常歡迎的政策。通過將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統一提高到500萬元,并在今年年底之前,允許已經按較低標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讓更多的小微企業享受簡易計稅帶來的辦稅便利和減稅紅利,從而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第二項內容,是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需要注意的事項。
第一,哪些一般納稅人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大家應該已經注意到,18號公告第一條對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進行了界定,只有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才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條件一,只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是,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沒超過規定標準的,如果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也可以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是,工業50萬、商業80萬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兩個條款聯系起來理解,也就意味著按照工業50萬、商業80萬的標準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包括強制登記和自愿登記的一般納稅人,都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從另一個角度來理解,此次允許轉登記的,不包括按照500萬元的標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營改增企業
條件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稅銷售額沒有超過500萬元。
再強調一遍,只有上述兩個條件同時滿足的一般納稅人,才可以轉登為小規模納稅人。同時,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就已經登記的一般納稅人,才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5月1日以后新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并不符合第一個條件的規定,不屬于可轉登記的范圍。
第二,納稅人什么時候可以轉登記?
符合轉登記條件的納稅人,是否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是由納稅人自主選擇的,轉登記的程序也是由納稅人發起的。但是,大家要注意,此項政策的執行時間是2018年5月1日,停止時間是2018年12月31日。
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如果需要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到12月31日,這8個月的期間里,都可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轉登記手續。換言之,5月1日前和12月31日后,不可以辦理轉登記手續。
第三,轉登記后從什么時候開始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納稅?
18號公告規定,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