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產品安全標志的申請人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生產礦用產品相適應的注冊資金、生產規模、生產經營場所和技術能力。
(二)有營業執照并直接生產所申請的產品。
(三)具備所申辦產品一個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產能力,成品組裝生產條件,保證產品質量的其他生產設備。
(四)有滿足要求的生產工藝和產品安全性能保障體系。
(五)具有滿足生產過程控制和出廠檢驗的設備與條件。
(六)其他有關條件。
  申請安全標志的產品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生產的新產品應保證安全性能,經過必要的安全評估、論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完整的技術文件。
(四)有供審核和檢驗所需的樣品。
  申請人申請產品安全標志時應做出以下承諾:
(一)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相關規定,承擔違法違規的相關責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承擔因侵權引發的相關責任。
(三)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提供的檢驗樣品為申請人生產,承擔由于提交虛假信息及產品引發的相關責任。
(四)積極配合安全標志技術審查、現場評審、產品檢驗相關工作, 自覺接受安全標志監督檢查。
(五)嚴格按照通過安全標志技術審查備案的技術文件組織產品的生產,正確加施產品安全標志標識,承擔因不嚴格執行技術文件或擅自變更技術文件引發的相關責任。
(六)持續穩定地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承擔因產品質量和安全性能缺陷引發事故帶來的相關責任。
(七)承擔安全標志申辦及監督管理的相關費用。
  申請產品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被最終裁定或判決屬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產品;被訴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已被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機關立案的產品。
(二)未納入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目錄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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