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供水施救裝置設備、設施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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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統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符合《煤礦安全規程》、AQ 1020-2006等標準的有關規定,系統中的設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各自企業產品標準的規定。
1、自制件經檢驗合格、外協件、外購件具有合格證或經檢驗合格方可用于裝配。
2、裝置的水管、三通及閥門及儀表等設備的材料應符合GB.3836等相關規定。
3、裝置的水管、三通及閥門及儀表等設備的耐壓材料不小于工作壓力1.5倍。 4、裝置零、部件的連接應牢固、可靠。
5、裝置的操作應簡單、快捷、可靠。
6、裝置的外表面涂、鍍層應均勻、牢固。
7、裝置應具有減壓、過濾、三通閥門等功能。
8、飲用水質用應符合CJ94-2005的規定。
9、供水水源應需要至少2處以確保在災變情況下正常供水。
10、供水施救。供水應保持24小時有水。
11、避災人員在使用裝置時,應保障閥門開關靈活、流水暢通。
二、 系統組成
系統一般由清潔水源、供水管網、三通、閥門、過濾裝置及監測供水管網系統的等其他必要設備組成。
三、主要功能
1系統應具有基本的防塵供水功能;
2系統應具有供水水源優化調度功能;
3 系統應具有在各采掘作業地點、主要硐室等人員集中地點在災變期間能夠實現應急供水功能;
4系統應具有過濾水源功能。(具體說明:防塵供水管道與擴展飲用水管道銜接處或在供水終端處增加過濾裝置,以達到正常飲用水要求)
5系統宜具有管網異常報警功能;(水壓異常、流量異常)
6 系統宜具有水源、主干、分支水管管網壓力、及流量等監測功能;
7 系統宜保護水管管網功能,以防止災變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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