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和《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為了加強對進口和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凡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試生產)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均須持有經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其發射特性進行型號核準后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出廠設備的標牌上須標明型號核準代碼。
受理、審查和決定程序
(一)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對收到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信息產業部無線電管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型號核準申請的決定。對予以批準的,核發《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對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