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辦故意傷害罪最好的律師—熊偉律師,以下案例為熊偉律師近期辦理的經典案例之一:
案情簡介:東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某月某日19時許,被告人彭某某與老鄉A等人在東莞市某某鎮某某溜冰場里的酒吧喝酒。20時許,彭某某從酒吧出來經過溜冰場時,與溜冰場的岑某某相撞,彭覺得岑之后會找其麻煩,便將此事告訴A,A表示就算要打架也不怕。21時許,彭某某看到岑某某等人還沒有離開溜冰場,便回到其出租屋,拿了一把單刃的kaishandao回到溜冰場對面的臺球城守候,這時A等十幾個老鄉也均在臺球城。21時20分,岑某某與其舅舅被害人羅某某等四五人從溜冰場出來,彭某某將刀藏在腰間上前問岑某某是不是想打架,見岑態度惡劣,便打了岑一耳光,羅某等人立即圍上前來幫忙打彭,其中羅某打了彭的鼻子一拳。在附近吃宵夜的彭某朋友被告人張某某見狀沖過來幫彭某某毆打對方,接著彭某的多名老鄉也從臺球城跑過來幫忙毆打岑某、羅某等人。打斗過程中,彭某從腰間拔出kaishandao朝羅某的頭部連砍數刀,羅傷重倒地,彭等人分散逃離現場,后羅經送院搶救無效于當天22時20分死亡。據此,東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彭某、張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律師辯護:張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屬委托熊律師作為其辯護人。熊律師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會見被告人、閱卷、寫材料、認真分析案情,為出庭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依法積極為被告人張某某出庭辯護,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要點:一、從主觀上來看,被告人張某的動機只是臨時想幫老鄉彭某解圍,其本人沒有參與預謀,是突發性的幫忙打架事件。二、從本案被告人張某所起的作用來看,僅起幫助作用,其傷害的對象不是本案被害人,羅某某的死亡不是其所致,其系從犯中的幫助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三、被告人張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當小,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小。四、被告人張某某以往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其一貫表現較好,系初犯、偶犯,對此懇請法庭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五、被告人張某某在被公安機關拘傳到案后,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辦案,如實坦白供述了其參與打架的事實,認罪態度相當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張某某無視國法,因細故結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后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予以嚴懲。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某持刀連砍被害人羅某某頭部等部位數刀,是致羅死亡的直接兇手,起主要的作用,為主犯;被告人張某某上前幫彭某某毆打被害人,起次要的作用,為從犯,本院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彭某某作案手段殘忍,后果嚴重,本應嚴懲。鑒于其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彭某某、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法院判決: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東中法少刑一初字第19號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東莞最好的刑事辯護律師-熊偉,男,47歲,廣東中山大學法律本科,東莞戶籍,倡導“誠信高效”,具備十余年的刑辯經歷,充分利用精通刑事法律、熟悉司法機關內部辦案流程的優勢,專攻重、特大刑事案件,成功辦理較多不逮捕、不予起訴、免于刑事處罰、取保候審、無罪釋放、緩刑、死刑改判等疑難、復雜刑案,最大限度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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