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雙軟認證的稅收優惠
一、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京地稅企[2001]386號)和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03]112號)以及其它相關文件規定:
1、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根據《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京地稅企[2000]445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經批準從事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設計業的納稅人向雇員支付的工資薪
金支出,可據實扣除。
3、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文件規定:
A、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B、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4、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款。
5、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6、新創辦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注冊并經認定的軟件企業,也可以選擇享受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7、軟件企業人員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營業稅:根據《關于印發北京市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等稅收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地稅企〔2001〕694號)的規定:對經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凡符合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稅收優惠條件的,可按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
三、個人所得稅:根據京財稅[2002]448號文件規定,對個人獲得"北京市軟件企業高級人才專項獎勵基金"的獎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免于征收個人所得稅。